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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年
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郭朋郭晋龙耿方圆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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