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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润电子”或“公司”)的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就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社会责任、企业文化、人
力资源、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资产管理、
销售与收款业务、采购与付款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管理、预
算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安全。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子公司及各种业务和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风险、市场竞争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合同管理
风险、工程项目管理风险、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风险评估
公司根据战略目标及发展思路,结合行业特点,建立了系统、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地收集相关信息,准确识别内部风险和1外部风险,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到风险可控。公司已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同时,公司为更好地控制风险,对现有的风险评估机制中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危机处理方法及制度、机制上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并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督察及责任追究制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标准类别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
(一)重大缺陷
(一)重大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财务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A.公司内部控制无效;
A.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B.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B.违反相关法规、公司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且对C.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控制未能识别该错报;
C.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服务)事故;
D.已经发现并报告给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重大缺陷
D.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造成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按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E.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
E.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定性标准监督无效。
(二)重要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财务
(二)重要缺陷
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非财务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A.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或
B.违反公司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形成损失;
实施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C.出现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服务)事故;
D.对于编制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
D.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
E.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实、准确的目标;
E.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2(三)一般缺陷(三)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一)重大缺陷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一)重大缺陷中的错报金额达到或超过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到或超过
2%;或者达到或超过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2%;或者达到或超过合并
3%;或者达到或超过利润总额的5%,按孰低原则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认定为重大缺陷。
(二)重要缺陷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二)重要缺陷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到或超过定量标准
0.5%,但小于2%;或者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2%;或者达
营业收入总额的1%,但小于3%;或者大于或等于到或超过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但小于利润总额的3%,但小于5%,按孰低原则认定为重3%,按孰低原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要缺陷。
(三)一般缺陷
(三)一般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
错报金额小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5%;或者
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5%;或者小于合并财务报表营
小于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3%,按孰低原则认业收入总额的1%,按孰低原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定为一般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存在一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2022年存在向参股公司宜宾得康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
限公司分别提供借款11300.00万元、1602.77万元的情况,其中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1月归还1345.00万元。由于公司在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过程中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说明公司在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为93.55亿元,营业收入为77.55亿元,上述对参股公司的借款发生额共12902.77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1.38%,超过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2%;占公司2022年度营业
收入的1.66%,超过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但小于3%;因此认定为重要缺陷。
公司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并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整改,及时收回相关款项,避免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截止本报告日,上述对参股公司的借款已经全部收回本金并收取利息。
针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公司高度重视,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严格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强化合规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到执行;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公司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未来期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四、会计师意见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证天通(2023)证审字第1000004号,其审计意见为:“我们认为,得润电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其强调事项为:我们提醒内部
4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司2022年存在公司向关联方宜宾得康电子有限公
司与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提供借款11300.00万元、1602.77万元的情况,其中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1月归还1345.00万元。截止本报告日,上述资金已经全部收回本金并收取利息,但由于得润电子在上述资金拆借过程中未履行内部控制支付的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说明得润电子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得润电子公司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并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整改。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五、保荐机构关于内部控制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查阅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查阅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三会会议资料;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情况。公司认定存在以下内控缺陷:2022年,向两家关联方分别提供借款11300.00万元、1602.77万元,未履行内部控制支付的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就上述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涉及的事项,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时披露除上市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出现内部控制未能充分有效执行的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制度要求、将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迪曾劲松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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