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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 PARTNERS
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及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座4层邮编:210019
电话:+8625-83304480传真:+8625-83329335
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及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斯”
或“公司”)委托,就万德斯回购注销及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
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
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
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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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
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的必
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所制作
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与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的批准及授权
1、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该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归属事宜、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和调整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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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3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德斯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获得
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有权决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
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
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4,247股。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4,247股。
2、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
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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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
对象资格且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56,985股不得归属。综上,公司本次拟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56,985股。
3、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除
本次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
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在此期间并未出现应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事项,因而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仍为授予价格,即9.94元/股。若在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
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则回购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4、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141,615.18元,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若在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
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则本次用于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也将做相应调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万德斯回购注销的依据、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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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事宜符合《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将导
致注册资本减少,尚需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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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及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阚赢
杨学良杨学良
20以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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