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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智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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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智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雪儿白 发表于 2023-5-13 00:00:00 浏览:  6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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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49证券简称:金卡智能公告编号:2023-025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7.00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已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3年5月12日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杨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股东及相关人员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067712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9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95530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372181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7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人,代表股份516469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03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44288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6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
372181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745%。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会议不存在征集表决权事项及包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情形。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758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6346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758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6346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
3.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06771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646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758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6346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
5.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758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6346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
6.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2024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771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646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7.0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046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646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杨斌先生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771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646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0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5578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31%;反对1192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6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454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04%;反对11928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9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771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646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758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6346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郑寰律师、王迟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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