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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对公司进行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军肖勇杨瑞平
2023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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