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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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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姜海洋联系电话:021-38966592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东联系电话:021-389665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国际”或“上市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中化国际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华泰联合证券现就2022年度(202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华泰联合证券已建立健全并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华泰联合证券已与中化国际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签订承销及保荐协议,该协议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2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备案。
交易所备案。
华泰联合证券通过日常沟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3现场办公及现场回访等方式,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
4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1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上市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
5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承诺等事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6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行为,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诺。
形。
本持续督导期间,华泰联合证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券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最新要
7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中化国际已建立健全内控制
8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度,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等。
华泰联合证券督促公司严格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9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及其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0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1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化国际及
12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本持续督导期间,中化国际及
13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违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背承诺的情况。
2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本持续督导期间,中化国际不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14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符的情况。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本持续督导期间,中化国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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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出现该等事项。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华泰联合证券已经制定现场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16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
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化国际未
17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出现该等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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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中化国际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审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决策与报告,确信其符合相关规
3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定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中化国际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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