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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5证券简称:滨海能源公告编号:2023-049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财务总监谢鹏女士于4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3]6号)和《关于对谢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3]7号),以下合称“《警示函》”。
一、《警示函》内容
《警示函》内容如下:
1、《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内容如下: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查,2023年3月13日,你公司发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已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前期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谢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谢鹏:经查,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已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前期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你本人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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