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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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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卫星gupiao1602 发表于 2023-5-27 00:00:00 浏览:  52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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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H3C Holdings Limited 和 Izar Holding Co 持有的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4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23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所列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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