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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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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四博叶成老师 发表于 2023-5-9 00:00:00 浏览:  4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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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390号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吴迪,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朋业,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志,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惠天热电全资子公司沈阳佳汇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汇公司”)于2022年9月收到法院传票,原告就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佳汇公司偿还货款19185.26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5.40%。
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已知悉前述诉讼事项,但迟至2023年1月31日才予以披露。
惠天热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第7.4.1条的规定。
惠天热电董事长吴迪、总经理徐朋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
条、第2.1.2条、第4.3.1条的规定,对惠天热电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惠天热电董事会秘书李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
条、第4.3.1条、第4.4.2条的规定,对惠天热电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迪、总经理徐朋
—2—业、董事会秘书李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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