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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芯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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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芯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小包子 发表于 2023-5-6 00:00:00 浏览:  6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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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邮编:210036
5,7,8thFloor,Block B,309 HanzhongmenStreet,Nanjing 210036,China
电话/Tel:+8625 89660900传真/Fax:+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年5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3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5
签署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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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力芯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
司于2023年5月5日在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年4月12日,贵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5月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2023年4月13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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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5日下午14点00分在无锡市
新吴区新辉环路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袁敏民先生主持,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3名,所持股份数为43,602,31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8.66%。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5,879,78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56%。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8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49,482,10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5.23%。其中,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
股东之外的股东5名(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1,315,09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47%。
贵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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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9、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
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规定。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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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5月5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经办律师:朱军辉
李林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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