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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872/201872 证券简称:招商港口/招港 B 公告编号:2023-043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
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
1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2023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影响金额为40万元,对净资产累计影响金额为7644万元,未对营业收入产生影响;追溯调整不会造成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情形,相关影响数额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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