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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后,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5日,并同意以15.8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5名激励对象授予
139.2927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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