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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96证券简称:利安隆公告编号:2023-048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海平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5日(星期一)下午15:00。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 20 号 F 座 20 层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09:15-15:00。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
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在会议现场表决;
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投票方式。
1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940007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93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10443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65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9563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87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41209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4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1645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6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29563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7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20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924%;反对
1670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076%;弃权0股,占出
2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股东天津利安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利安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聚鑫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
伯睿、山南圣金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620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924%;反对
1670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076%;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041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077%;反对1670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076%;弃权1642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47%。股东天津利安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利安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聚鑫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韩伯睿、山南圣金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6041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077%;反对1670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076%;弃权1642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4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墨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四、备查文件
1.《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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