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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汉马科技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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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汉马科技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争强好胜 发表于 2023-5-17 00:00:00 浏览:  5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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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汉马科技”)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充吉利新能源商用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发展”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投资者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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