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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化能源: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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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化能源: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3-6-3 00:00:00 浏览:  3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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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
涉及的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万隆评报字(2023)第10248号
(共壹册,第壹册)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嘉兴市嘉化英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
涉及的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声明……………………………………3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4
资产评估报告……………………………………………………6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6
二、评估目的………………………………………11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11
四、价值类型……………………13
五、评估基准日…………………………………………………………13
六、评估依据……13
七、评估方法……17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20
九、评估假设…………………………………………22
十、评估结论………………………………………………………24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24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26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27
附件:……………………………………………29
-2-万隆
嘉兴市嘉化英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
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
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
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
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
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万
嘉兴市嘉化英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
涉及的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因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目的:为满足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的需要,提供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专业意见。
评估对象: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2023年3月31日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次评估基
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叁仟陆佰玖拾叁万贰仟叁佰壹拾捌元陆角捌分(CNY36,932,318.68元)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3年3月31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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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内使用有效,逾期使用无效。
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详见评估报告正文“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特别提示:以上内容摘自【万隆评报字(2023)第10248号】评估报
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认真阅
读评估报告全文,本摘要不得单独使用。
-5-万隆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W77L07?
万隆评报字(2023)第10248号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贵
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坚
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
序,对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嘉兴市嘉
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3年3月31日的市场
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
名称: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63411432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乍浦滨海大道2288号
注册资本:140194.5207万元人民币
-6-
万隆
嘉兴市嘉化英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法定代表人:韩建红
成立日期:1998年04月03日
营业期限:1998年04月03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移动
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经营;发
电、输电、供电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危
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品添加剂销售;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化工产品生产(不
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
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销售;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
售;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煤炭及制品
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民用航空材料销售;陆地
管道运输;固体废物治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
1、被评估单位概况
名称: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7H7MKL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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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化英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港区港口三期范围内(浙江乍浦美福码头仓储有限公司内四楼406室)
注册资本:551.55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汪建平
成立日期:2022年03月02日
营业期限:2022年03月02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
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历史沿革
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是由浙江乍浦美福码头仓储有限
公司分立而来。根据2022年3月2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嘉
市监)登字(2022)第650334号登记书,浙江乍浦美福码头仓储有限
公司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成浙江乍浦美福码头仓储有限公司和嘉兴
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分立前:浙江乍浦美福码头仓储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15,051.55万元。分立后:浙江乍浦美福码头仓储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500.00万元;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51.55万元。变更后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3、近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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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1)经营状况
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由浙江乍浦美福码头仓储有限公
司分立而来。公司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除以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外,目前暂无其他经营业务。
(2)近年的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3)近年的经营成果
单位:人民币元
2022年及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摘自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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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3)第030027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主要会计政策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5、主要税种税率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2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委托人、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关系
委托人持有被评估单位100%的股权。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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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化英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
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二、评估目的
为满足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的需要,提供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专业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一)本次评估对象为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为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1、经审计的表内资产、负债具体内容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与负债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
和评估范围一致,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3)第030027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表外资产、负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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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化英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无。
(三)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概况
1、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账面合计7,542,483.82元,其中:货币资金账面值
7,542,230,18元,占流动资产比例为99.99%;其他流动资产账面值253,64元,主要为待抵扣增值税,占流动资产比例为0.01%。
2、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2,349,006.03元,账面净值为
1,538,599,12元,共计1块土地,面积46,781.30平方米,为企业拥有
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2)平湖市不动产权第0016025号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信息如下:
权利人: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
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坐落:雅山西路北侧、东方大道西侧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利性质:出让
用途:工业用地
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46,781.30平方米
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54年12月26日止
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尚未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公司将土地使
用权租赁给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承租人在租赁土地上建设了部分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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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化英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委估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抵押、担保等权利限制事项。
(四)引用其他机构评估结论的资产概况
无。
四、价值类型
本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本次评估选择该价值类型,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假设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2023年3月31日。
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一)根据评估目的由委托人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使评估
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二)选择会计结算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较全面地反映被评估资产及负债的总体情况,便于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的开展。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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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财
政部关于修改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
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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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化英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
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
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9、《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税第[2016]36号);
10、《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11、《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年4月4日财税〔2018〕32号);
12、《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4号);
1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4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
1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5号财政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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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化英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第33号)、《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
15、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1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四)权属依据
1、委托人、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
2、不动产权证书;
3、与被评估单位资产的取得有关的各项合同、会计凭证、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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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4、其他权属证明资料。
(五)取价依据
1、《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2、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3)第0300277号审计报告;
3、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
4、机械工业部机电产品价格信息中心《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5、评估基准日市场有关价格信息资料;
6、与被评估单位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各项合同、会计凭证、账册及其他会计资料;
7、委托评估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评估明细表;
8、经实地盘点核实后填写的委估资产清单;
9、iFinD资讯金融终端;
10、委托人即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11、评估人员收集的各类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12、委托人即被评估单位撰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的有关事项说明》。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介绍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即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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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是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以确定其价
值的各种方法的总称,企业价值评估中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
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
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
价值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通常适用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
收益法的基本原理是任何一个理智的购买者在购买一项资产时所
愿意支付的货币额不会高于所购置资产在未来能给其带来的回报。运
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前提条件是预期收益可以量化、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与折现密切相关的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
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评估方法选取理由说明
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
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鉴于目前国内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信息的获取途径有限,且同类企
业在产品结构和主营业务构成方面差异较大,难以获得足够的可比上市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现阶段难以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由浙江乍浦美福码头仓储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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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司分立而来。公司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除以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
外,目前暂无其他经营业务。土地使用权出租目前签订的为短期租赁
合同,租赁业务的持续性无法判断。公司管理层无法提供未来盈利预测。综合考虑,本次评估不适用收益法评估。
企业价值是由各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同参与经营运作所形成的
综合价值的反映。被评估单位资产产权清晰、财务资料完整,各项资产
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委估资产不仅可根据财务资料和购建资料确定其
数量,还可通过现场勘查核实其数量,可以按资产再取得途径判断其价值。故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三)资产基础法评估方法简介
1、货币资金:按清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2、各种应收款项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
额确定评估值。各种预付款项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或接受的劳务形成的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3、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通行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成本
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评估方法的选择应按照地价评估的技
术规程,根据当地地产市场发育情况并结合评估对象的具体特点及评估
目的等,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同时,有条件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应以市场法作为主要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适用于市场发达、交易活跃、有充足的具有替代性房地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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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化类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收益法适用于有现实收益或潜在收益的房地产评估;
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具有投资开发或有开发潜力的房地产评估;
成本法适用于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易采用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情况下的房地产评估。
本次评估的土地为工业用地,周边土地租赁案例较少,故不适宜用
收益法评估;由于评估宗地上承租人已建构筑物,无开发潜力,故不适
宜用剩余法评估;另外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土地市场上附近相似交易案例
较多,可采用市场法评估;成本逼近法不能反映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情况,
故不适宜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宗地所在地尚无新一轮基准地价实施,因此无法采用基准地价进行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特性,结合评估人员的现场
勘查情况,以及评估现场所收集到的资料,本次采用市场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中的替代原理,将委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的,
且在评估基准日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地产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地产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确定委估土地使用权评估值。
评估对象比准地价(M)=交易实例地价×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4、负债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单位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审核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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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本公司首先了解项目的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
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以及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
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在明
确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
评价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在听取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
对企业情况及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后,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组建资产评估项目组。
(二)现场清查
资产评估项目组于2023年5月8日进驻现场,结合被评估单位填
报的资产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察、
检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负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
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对所收集利
用的资产评估资料通过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
证、复核等方式进行核查验证。通过对评估对象现场调查及收集的评
估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项目组于2023年5月9日结束现场工作。
(三)整理资料、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组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开展独立的市场调研,收
集相关的信息资料,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筛选、分析、归纳和
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并根据评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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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化英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
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资产评估项目组
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
(四)形成结论、提交报告
资产评估师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在
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随后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
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
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
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后,向委托人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与限制条件
1、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公开
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
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2、继续使用假设:是指处于使用中的被评估单位资产在产权发生变动后,将按其现行用途及方式继续使用下去。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
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不考虑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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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目的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影响。
4、外部环境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无重大变
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的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5、假定被评估单位管理当局对企业经营负责任地履行义务,并称职
地对有关资产实行了有效的管理。被评估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6、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特殊假设与限制条件
1、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所有重大方面基本一致。
2、假设被评估单位在未来的经营期限内的财务结构、资本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4、假设被评估单位按其目前的经营计划开展经营活动,并完成其经营计划。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
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字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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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评估结论
(一)总资产账面值为9,081,082.94元,评估值37,342,383.82元,增值28,261,300.88元,增值率为311.21%。
(二)总负债账面值为410,065.14元,评估值410,065.14元,无增减值。
(三)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8,671,017.80元,评估值为36,932,318,68元,增值28,261,300,88元,增值率为325.93%。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嘉兴市嘉化美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次评估
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叁仟陆佰玖拾叁万贰仟叁佰壹拾捌元陆角捌分(CNY36,932,318.68 元)。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3年3月31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述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内使用有效,逾期使用无效。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执业人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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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为:
(一)诉讼事项
无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事项。
(二)抵押、担保事项
无。
(三)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在外部宏观经济
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下的价值。
(四)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基础文件数据资料
的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评估
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五)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法律权
属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
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披露,不代表对本次委估资产的权属
提供任何保证,对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
(六)本评估结论与委估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存在增减变动,评估
报告中没有考虑由此引起被评估单位有关纳税义务的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评估结论中不考虑控股股权或少数股权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市场法评估结果考虑了流动性因素引起的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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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估人员没有发现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且非评估人员
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重大特殊事项(包括重大期后事项)。
但是,报告使用人应当不完全依赖本报告,而应对资产的权属状况、
价值影响因素及相关内容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并在经济行为中适当考虑。
(九)对该单位存在的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特殊事项,在委托时和
评估现场中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及无法收集资料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上述特殊事项如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而评估报告未调整的
情况下,评估结论将不成立且报告无效,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十一)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众环审字(2023)第0300277号审计报告审定,本次评估部分利用了该审计报告结论。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由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委托人或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2、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3、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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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开的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委托人与本资产评估机构或与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内使用有效,本
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至2024年3月30日止。本
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有效。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
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2023年6月2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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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师
黄-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金微
地址:中国西海迎勋路168号16楼31200006
邮编:200011
传真:021-63767768
电话:021-63788398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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