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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3证券简称:温州宏丰编号:2023-061
债券代码:123141债券简称:宏丰转债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2号)同意,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温州宏丰”)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212600张,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126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5055410.5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15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高性能有色金属膏状钎焊材料产业化项目”剩余未投入的募集资金
2982.43万元(含累计利息),变更用于“光储一体化能源利用项目”。该议案
已于2023年4月10日经公司“宏丰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4日、2023年4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宏丰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三、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公司于近日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温州宏丰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特材”)、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目前,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温州平安银行股份有碳化硅单晶研发项目、补充流
15006506666659
宏丰限公司温州分行动资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
52390180808899892光储一体化能源利用项目
龙湾小微企业专宏丰营支行特材中国工商银行股温度传感器用复合材料及元件份有限公司乐清1203282229200123197产业化项目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宏丰33001627577059177777-年产1000吨高端精密硬质合份有限公司乐清合金0002金棒型材智能制造项目支行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温州宏丰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丙方”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丁方”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同意乙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光储一
体化能源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根据监管要求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威、毛传武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
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丙方应当于三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及负责人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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