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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科技: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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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科技: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归 发表于 2023-5-12 00:00:00 浏览:  5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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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建设“年产4亿平方米储能和动力汽车用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随着国内外储能、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市场的快速发展,锂离子电池隔膜需求迅速增长,本项目的投资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扩充产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增强市场开拓能力,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投资建设“年产4亿平方米储能和动力汽车用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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