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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利: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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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利: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3-6-1 00:00:00 浏览:  7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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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3-073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
《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王柏兴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王柏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措施决定书[2023]06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王柏兴: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12月,你或你控制的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控股)就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中利)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分别与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铁资本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名投资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向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相关协议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
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予以披露。
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签署了上述协议,但未将上述信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1/2现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1、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2、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积
极履行信披义务,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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