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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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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玻璃心 发表于 2023-5-26 00:00:00 浏览:  7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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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目录
释义....................................................3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
四、发行人的设立.............................................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5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7
八、发行人的业务.............................................1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2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2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5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25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26
4-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7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8
二十三、对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28
4-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释义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表明并不适用,在本法律意见中具有如下含义:
德恒/本所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下文也包括其发行人/公司/亿纬锂能指前身惠州晋达电子有限公司、惠州亿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本次发发行人在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指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的行为发行可转债西藏亿纬控股有限公司(原为“惠州市亿威实业有限公司”、“惠州亿纬控股有限公司”、“惠州亿亿纬控股指纬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变更为“西藏亿纬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亿纬亚洲 指 EVE ASIA CO.LIMITED(亿纬亚洲有限公司)孚安特指武汉孚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金海锂业指金海锂业(青海)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上市规则》指订)》《第九条、第十《法律适用意见第18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指
号》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4-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业务管理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第12号编报规则》指——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指现行有效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201Z0008
号《审计报告》、于2022年4月25日出具的容诚
《审计报告》指
审字[2022]200Z0032 号《审计报告》、于 2023 年 4月 17 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00Z0095 号《审计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律师工作报告》指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法律意见》指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信用评级报告》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3月最近三年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元指人民币元
4-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21914-1 号
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第12号编报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在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工作过程中,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完全一致;且文件与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真实、有效;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一切对本所出具发行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事实、
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依据《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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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做上述引用不得引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法律意见》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核查了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通知、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等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履行了必要的查验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内部批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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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制定的发行方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议案已由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本次向不
特定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三)本次发行的授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具体事宜,该等授权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现阶段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公告资料、现行《公司章程》、最新营
业执照、发行人设立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文件、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文件、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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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等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
本次发行系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逐项核查如下:
(一)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核查1.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 A 股后的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 A 股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可转债已明确了具体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核查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并且依法制定了相关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
分别为152561.48万元、254711.53万元及269502.71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7000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各类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4-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5.13%、54.22%、
60.35%及59.68%,2020年末至2022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主要系经营、投
资规模扩张带来的负债规模增长所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54761.68万元、186285.39万元、286022万元及97991.37万元,随公司业务
规模扩大而逐年增加;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23GWh 圆柱磷酸铁锂储能动力电池项目”、“21GWh 大圆柱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该等项目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根据发行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符合《证券
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发行人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审计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详见本节“(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核查”部分。
6.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
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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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核查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的组
织结构图,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聘请了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了公司各部门的管理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参考近期可
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各类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9月末的资产负债率(合并)
分别为35.13%、54.22%、60.35%及59.68%,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4761.68万元、186285.39万元、286022
万元及97991.37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随公司经营规模扩大而增加,不存在异常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因此,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
第十条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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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任职资格相
关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项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发行人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要求。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同时,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五)项的要求。
(2)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1-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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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亦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所募资金用途。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23GWh 圆柱磷酸铁锂储能动力电池项目”、“21GWh 大圆柱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不涉及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也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
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
等的规定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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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
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等的规定。
(四)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核查1.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证券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4.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约定了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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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约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时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向下修正的幅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5.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约定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
有条件赎回条款;本次发行亦约定了回售条款,包括有条件回售条款及附加回售条款,其中,有条件回售条款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附加回售条款约定,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
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本次发行的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已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第一款的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确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已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违约
的相关处理,包括构成可转换公司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4-1-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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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公告资料、发行人设立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的工商登记资料,审核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查验了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开户情况,查验了发行人的完税证明、发行人历年年报等公告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机构、人员、财务和资产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现有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和实际
控制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查询资料等文件。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4-1-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经核查,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有限售条件质押或冻结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股东性质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的股份数量
(%)
(股)(股)境内一般法
1亿纬控股65506478732.0247656870254239999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1005704184.92--
3骆锦红境内自然人826490824.04635424942970000
4刘金成境内自然人774306813.795807301122500000
汇安基金-华能信
托·博远惠诚集合资金
基金、理财产
5信托计划-汇安基金-298495631.46--
品等汇鑫3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刘建华境内自然人195758930.96146819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理财产
7公司-广发科技先锋混150349760.73--
品等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理财产
8公司-中欧价值智选回149536830.73--
品等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发行业严选三基金、理财产
9136711470.67--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品等资基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方新能源基金、理财产
10129868640.63--
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品等资基金
合计102178709449.95183954295279709999经核查,截至2023年3月31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无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况,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情况,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为2045721497股,发行人
第一大股东亿纬控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55064787股,持股比例为32.02%,为
公司控股股东;刘金成、骆锦红夫妇分别直接持有公司77430681股和82649082股,持股比例分别为3.79%和4.04%,并共同通过亿纬控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55064787股,刘金成、骆锦红夫妇合计控制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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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刘金成、骆锦红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质押数量占本次质押数量占持股数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质押数量(股)发行前总股本的量的比例比例
1亿纬控股65506478726023999939.73%12.72%
2骆锦红8264908279700009.64%0.39%
3刘金成774306812250000029.06%1.10%
合计81514455029070999935.66%14.21%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无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况,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情况,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亿纬控股、刘金成、骆锦红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次股本演变的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政府批准文件、验资报
告、《营业执照》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总额、股权结构已经有权部门批准,合法、有效;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化均已履行了法定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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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及相关生产经营资质文件、《审计报告》、重大业务经营合同等文件。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均已在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按照该等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开展其所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和登记,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下属企业在境外的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经营范围作了6次变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3年1-3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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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法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关联自然人
的身份证明,审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关联交易的制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
查表、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2023年1-3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有关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
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等文件。
(一)关联交易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亿纬控股;实际控制人为刘金成、骆锦红夫妇;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合计29家。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亿纬控股的执行董事、经理为骆锦红,监事为张志坚。截至2023年3月31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亿纬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情况。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2023年3月31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不存在其他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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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共7名,监事共3名,高级管理人员共5名;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存在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合计63家(本节“(一)关联交易1.关联方及关联关
系(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已统计的除外)。
(4)发行人下属子公司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有59家下属子公司,其中全资/控股子公司
26家,参股子公司33家。
(5)其他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企业
报告期内,其他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合计2家。
2.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2023年1-3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1)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关联租赁;(2)偶发性关联交易:关联担保情况、关
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资产交易、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情况;(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批准和信息披露程序,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或影响其独立经营能力的情形。
3.发行人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制度保障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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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切实履行该等承诺能够有效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二)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亿纬控股、实际控制人刘金成、骆锦红出具的承诺以及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的核查,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未构成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实际控制人出
具的《刘金成先生、骆锦红女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切实履行该等承诺能够有效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核查了《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不
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知识产权证书、发行人报告期内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及工商登记资料,并登陆主管部门网站核实相关权利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的主要财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知识产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发行人投资企业及在建工程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财产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合法持有,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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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对发
行人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业务合同(采购、销售合同),借款合同等协议以及发行人《审计报告》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签署的,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适用中国
法律法规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三)上述合同的主体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五)除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为
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公告文件、各子公司工商资料、本《法律意见》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等涉及查验的文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过合并、分立等事项。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进行的出售资产等导致发
行人重大资产变化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批准手续,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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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剥
离、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的章程修正案及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对《公司章程》的历次修订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报告期
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工商登记备案文件;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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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资格,其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未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经过了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表决,新当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变动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设置了独立董事,该等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发行人关于税种、税率及财政
补贴的说明和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财政补贴对应政府文件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发行人已经确认收入的政府补助经相关部门批复同意或有相应
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等文件。
4-1-2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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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环保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未发生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相关合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未有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而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2022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募投项目相关的资料以及主管
部门批复、备案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已获得内部批准和授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中,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建设,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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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2起。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孚安特存在1起海关行政处罚,亿纬亚洲存在1起香港海关处罚,金海锂业存在1起建设工程行政处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孚安特受到的处罚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违法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孚安特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注册管理办法》及《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2)亿纬亚洲受到的处罚罚款金额较小,且亿纬亚洲已如数缴纳该等罚款,上述罚款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3)金海锂业受到的处罚罚款金额不属于顶格处罚,且已如数缴纳罚款并整改完毕,有权部门已出具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证明;金海锂业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其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因此,金海锂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
1.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
4-1-2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涉及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深交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本所律师参与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编制和讨论,并特别对其引用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引用的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
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引用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会因引用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1-2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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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本所律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的要求,对其中需要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的审核关注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部分)。
二十三、对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已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公司申请材料合法、完整、规范,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无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已经具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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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杨兴辉
经办律师:
李碧欣
经办律师:
钟亚琼年月日
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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