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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1证券简称:深科技公告编码:2023-040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30日14: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3年5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
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深科技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6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52947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39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33623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0.6016%。
第1页共4页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数量19323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2%。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3、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周俊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
9:00~12:00,13:00~16:0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未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周俊祥先生投票。
三、提案审议情况
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案1-4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提案
5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序号提案名称
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提案1其摘要的议案
提案2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提案3订稿)》的议案提案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提案5关于对深科技城一期建设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四、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提案序号
股数/票数占比注1股数/票数占比注1股数/票数占比注1结果
第2页共4页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0
提案165211048799.8718%8369000.1282%00.0000%通过
提案265214918799.8778%7982000.1222%00.0000%通过
提案365214918799.8778%7982000.1222%00.0000%通过
提案465214918799.8778%7982000.1222%00.0000%通过
提案565293778799.9985%96000.0015%00.0000%通过
注1:占比,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提案序号注3注2注2注2
股数/票数占比股数/票数占比股数/票数占比结果
提案11848659395.6690%8369004.3310%00.0000%通过
提案21852529395.8693%7982004.1307%00.0000%通过
提案31852529395.8693%7982004.1307%00.0000%通过
提案41852529395.8693%7982004.1307%00.0000%通过
提案51931389399.9503%96000.0497%00.0000%通过
注2:占比,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注3:同总体表决结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艳婷、王倩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第3页共4页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0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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