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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3年5月16日出具的《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3】014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德证券”)作为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热景生物”)
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高度重视贵所的问询函,已按照要求对问询函中涉及中德证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对相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问题1: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年审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指出,公司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付玉敏拒绝返还营业执照、财务专用章等公司证照,暴露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印鉴和证照的管控相关内控未能有效执行的缺陷,但在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未提及相关事项及缺陷情况。此外,公司提交年报时,同步提交《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于次日补充上传《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请公司:(1)说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一致的具体原因,公司是否存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述情形;(2)补充披露公司针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的具体整改措施及当前
整改情况;(3)说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晚于年报及其他文件上传的具体原因。请保荐人核实相关情况,对公司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回复
(一)说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一致的具体原因,公司是否存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述情形
1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的报告。
公司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载明的强调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热景的少数股东付玉敏拒绝返还营业执照、财务专用章等公司证照”为双方法律纠纷所致。该事项发生后,公司已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积极维护公司权益,一审已胜诉,法院判令付玉敏返还包含章证照等在内的吉林热景全部相关材料,目前二审尚在审理中。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财务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其中,重大缺陷定量标准为“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为“利润总额的3%≤错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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