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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撤回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事项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撤回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公司申请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决定,是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状况、业务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提出的,经过了公司审慎的分析与论证。本次撤回申请文件的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撤回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申请文件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郭志宏杨晓勇张建胜
2023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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