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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公司融资需求以及解决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面临的担保问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成先生,及其配偶陈琬瑶女士拟对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等9家银行申请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47829.02万元。
本次连带责任保证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杨翼飞戚树森丁兴号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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