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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3]0011229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页次
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1-2
二、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1-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100039]
电话:86(10)58350011传真:86(10)58350006
www.dahua-cpa.com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3]0011229号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3159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泉阳泉公司编制的后附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由泉阳泉公司管理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
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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