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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甲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
乙方: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舍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2层、3
层、6层甲乙双方签署了《2023年度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称“原协议”)。现双方协商一致,就原协议第四条“交易限额”中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其他金融业务额度变更事宜签
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1.原协议第四条“交易限额”第四款“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其他金融业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亿元。”变更为“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其他金融业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2.除以上变更条款外,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3.本补充协议构成原协议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
1同等效力。
4.本补充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并对外公告。
5.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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