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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涉及管理人发表意见问
题的回复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转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0512号)》收悉,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2)目前公司债务清偿进展,尤其是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相关债权清偿的具体情况,是否按照重整计划予以执行”
2022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方正科技)重整,并于同日依法指定管理人。2022年11
月23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方正科技的重整
程序;方正科技重整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由方正科技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2022年11月28日,重整投资者支付投资款,管理人依
法监督方正科技实施债务清偿工作。2022年12月23日,方
正科技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以下简称《执行工作报告》),报告了重整计划的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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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根据《执行工作报告》和管理人监督情况,方正科技在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已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对已申报确认债权
实施清偿。对于因未能提供账户等债权人原因而暂时无法受
领的偿债资源、为账面已知未申报债权和暂缓确认债权预留
的偿债资源,均已按重整计划规定提存,其中现金提存至管
理人银行账户、股票提存至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相
关债权清偿”,截至2022年12月23日,已清偿证券虚假陈
述案件债权人18家,涉及债权金额20,574,419.31元,已分配偿债资金7,194,926.20元、转增股票3,822,716股。
管理人审查《执行工作报告》后认为,方正科技对重整
行和监督”第五条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并依法向北京
一中院报告,申请裁定确认方正科技重整程序终结。2022年
12月26日,北京一中院经审查后,裁定确认方正科技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相关情况见2022年12月
27日方正科技公开披露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6)和管
理人公开披露的《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方正科技管函〔2022〕第24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1条和92条之规定,自提交监
督报告之日,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重整终结后相关债权的确认和清偿由债务人自行负责。
二、关于“(3)截至年报披露日,有关暂缓确认债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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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申报的具体情况,公司对上述债权进行偿付的有关标准、金额和具体安排’
对于重整程序终结后,暂缓确认债权及未申报债权的相关安排,重整计划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关于暂缓确认债权的处理。根据重整计划“第四部分债
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第五条规定,除因诉讼仲裁未决
而暂缓确认的债权外,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前,已依法
申报但因各种原因在重整程序中暂缓确认的债权,如在重整
计划执行期内仍未获得确认,则由方正科技在重整程序终结
后,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通过包括诉讼、仲
裁、协商等适当方式审查确定债权金额。因诉讼仲裁未决而
暂缓确认的债权,依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
权金额和性质。上述暂缓确认债权获得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受偿。
关于未申报债权的处理。根据重整计划“第四部分债权
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第六条规定,债权人未依照《企业
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
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
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3年时(即预留期限届满时),仍未申报或提出债权受偿请
求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获得清偿的权利,方正科技不再对该部分债权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鉴于暂缓确认债权和账面已知未申报债权预留偿债资
源已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在重整终结后,管理人根据方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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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的申请向债权人划转应分配的偿债资金和转增股票。自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至2023年5月15日止,方正科技共计
向管理人申请向债权人分配偿债资金335,386,720.03元、转
增股票169,823,057股,其中涉及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债权人
1528家,分配偿债资金73,930,134.31元、转增股票10,298,663股。
此函。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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