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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协议收购南昌水业集团南昌工贸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的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有利于减少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问题,满足上市公司合规监管要求,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交易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以下无正文)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邵鹏辉二○二三年六月日(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秀香二○二三年六月日(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邵军二○二三年六月日(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吉伟莉
二○二三年六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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