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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方文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63号
方文:
根据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科技”)2023年4月2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23年4月1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6527110股恒华科技股份,你和一致行动人江春华、罗新伟及陈显龙合计持有的恒华科技股
份由42.03%降至36.55%,权益变动比例为5.48%。你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
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
1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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