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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沈阳
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齐眼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4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76328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669492.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0179086.77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12月22日全部到位,相应实收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987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实际发行情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80179086.77元。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单位:万元
序募集资金拟投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名称投资金额
号金额(调整前)金额(调整后)
1单剂量生产线建设项目18280.0018130.0012974.64
2研发中心建设及新药研发项目39406.0039186.0028043.27
3补充流动资金22684.0022684.0017000.00
总计80370.0080000.0058017.91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本次拟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及新药研发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变更前实施地点变更后实施地点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68号阳片区新运河路25号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原因
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
考虑公司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发挥内部协同效应,更好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其他事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需求。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后,若需履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批等程序,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关审核、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和布局,同意
2公司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及新药研发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
施地点由“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68号”变更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新运河路25号”。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及新药研发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68号”变更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新运河路25号”。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是基于
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和布局,为了更好地实施募投项目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其他事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也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石迪王显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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