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99|回复: 0

顺网科技: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复制链接]

顺网科技: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3-6-21 00:00:00 浏览:  5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300113证券简称:顺网科技公告编号:2023-047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勇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华勇:你作为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14年11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持股比例由45.20%下降至32.44%,合计变动比例达到12.76%。你在持股比例每变动5%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相关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情况说明
华勇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以此为戒,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7-16 07:20 , Processed in 0.206541 second(s), 53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