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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集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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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集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往事随风 发表于 2023-6-17 00:00:00 浏览:  6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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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31361
致: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集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安集科技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安集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经就安集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于2023年4月27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对安集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承诺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集科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集科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一)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7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查,并于2023年5月17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3年5月22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3年6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3年6月1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一)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597421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2023年6月8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4日,除权(息)日为2023年6月15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3年6月15日。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派息加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P=(P0 -V)/(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
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03.86-0.42)/(1+0.3)=79.57元/股。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的调整方法为: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83040×(1+0.3)=757952股。
(二)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被
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03名调整为201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757952股调整为749164股(本次调整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的数量、人数及价格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1名激励对象授予749164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9.57元/股。
(二)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6月16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
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
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的情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胡家军
负责人: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顾功耘严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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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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