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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技术推广合作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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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技术推广合作协议》的公告

金股探 发表于 2023-6-7 00:00:00 浏览:  5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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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10证券简称:晨化股份公告编号:2023-049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技术推广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协议为针对就电解液用碳酸酯溶剂新生产工艺和催化剂技术进一步完善,形成技术成果并成功推广的相关事宜达成合作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作用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政策调整或
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述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晨化(福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晨化”或“甲方”)与大连疆大工业催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疆大”或“乙方”)签订《技术推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或“协议”)拟在电解液用碳酸酯溶剂新生产
工艺和催化剂技术的推广过程中,以大连疆大公司为主体对技术成果进行包装和推广。福州晨化为大连疆大提供全程技术支持,配合技术转化需要对催化剂和工艺进行持续优化研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福州晨化签署合作协议属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合作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大连疆大工业催化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OYAJXL68
3、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4、法定代表人:张军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住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敬贤街26号腾讯大厦23层01号
房间
7、经营范围:催化剂、助剂、化工产品(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气体
分离设备技术、气体纯化设备技术、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废水处理设备、空气
净化设备、污水治理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材料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及销售;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关联关系:大连疆大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9、履约能力分析:乙方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三、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晨化(福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大连疆大工业催化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技术进一步完善,形成技术成果并成功推广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乙方利用自身优势促成甲方研发的技术进一步完成工业侧线试验以及工艺
包的完成,顺利形成技术成果并实现技术转化;乙方利用自身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资源快速抢占国内外技术市场,应对市场挑战,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鉴于乙方在煤化工催化剂和技术服务领域的良好口碑和业绩,为更好实现本项目技术的转化,双方约定在技术的推广过程中,以乙方公司为主体对技术成果进行包装和推广。
2甲方为乙方提供全程技术支持,配合技术转化需要对催化剂和工艺进行持续优化研发。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10年,自2023年6月8日至2033年6月7日。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于合同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向其他方书面提出续约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期上述技术合作事宜,具体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若双方未达成书面续约合意,则本合作事宜于期满之日自动终止。
(三)成果分享
1、十年内在甲乙双方共同努力下形成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入(乙方向客户开具发票结算),甲方按55%的份额向乙方收取技术使用费用(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结算),乙方在收款后10日内汇给甲方。
2、相关技术的催化剂由甲方组织生产,由于乙方推广直接导致的甲方对外销售的催化剂净收益,甲方按40%的份额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结算),甲方在收款后10日内汇给乙方。
(四)甲方权利义务
1.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与技术推广相关的各类技术数据、资料等。
2.甲方保证其技术是独立开发技术,且甲方保证其提供的各类技术数据、资料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3.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的推广活动进行监督。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推广活动过程中,应与甲方及时沟通、共同确认对外合作的计划
和合作条款,不得擅自改变对外合作的原则性事项以及损害甲方利益。
2.乙方保证其宣传推广活动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会侵犯其他
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任何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损失。
3.乙方有权结合与自身经营相关的政策、规定等制订推广途径,但需书面
告知甲方,获得甲方认可。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福州晨化本次与大连疆大签署合作协议,旨在充分利用大连疆大在煤化工技术应用领域具有丰富的市场推广经验和催化剂销售经验且在催化剂生产、销
3售及技术服务领域有较好的口碑和积累,结合福州晨化正在研发的电解液用碳
酸酯溶剂新生产工艺和催化剂技术在煤化工和精细化工行业内有重大需求和显
著的先进性,并在实验室已取得良好的技术数据,且具备技术推广和转化的条件。本次合作尽管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有利于甲乙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加快实现技术成果转化,合作若顺利推进,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1、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业
务发展的作用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2、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项目实施方主体为大连疆大,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
能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以及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本次合作开发项目存在协议部分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以及合作开发结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技术推广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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