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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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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平淡 发表于 2023-6-16 00:00:00 浏览:  7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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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01证券简称:特锐德公告编号:2023-048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6月16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711人
3、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18.70万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16元/股
5、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锐德”)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6月16日为授予日,向711名激励对象授予1518.7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概述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719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不含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来电”)及其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1-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6%。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以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3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3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4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阶段考核期间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
2024年度长率不低于35%;
售期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
2025年度长率不低于60%;
售期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三个解除限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2026年度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
售期长率不低于90%;
-2-解除限售阶段考核期间业绩考核要求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100%。
注:
1、上述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年度合并口径财务数据为依据;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上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
4、在计算本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中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时,特来电及
其下属企业的相应财务数据不纳入计算范围。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得分确定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上年度绩效考核得分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得分 S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S≥80 100%
80>S≥70 80%
70>S≥60 60%
60>S 0%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3-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2、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26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
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3年6月2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6月16日为授予日,以
11.1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11名激励对象授予1518.70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
会对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8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股份,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及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人员名单与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719人调整为711人,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由1520万股调整为1518.70万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4-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日:2023年6月16日。
-5-4、授予价格:11.16元/股。
5、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711人,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1518.70万股。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占授予权益占目前股本姓名职务
股票数量(万股)总量的比例总额的比例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1518.70100.00%1.46%
(711人)
合计1518.70100.00%1.4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
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对象不含特来电及其子公司员工。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2、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3、本次授予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16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初步测算,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合计
摊销金额3115.305751.324416.192396.38753.1516432.33
注:
-6-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
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6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
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
司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有机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1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11名对象授予1518.7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7-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6月16日为授予日,向711名激励对象授予1518.7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特锐德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5、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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