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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致: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聘任证券事务代表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对《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我们认为:郝媛媛女
士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同意聘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赵洁刘洪跃崔洪明
-赵倍2七大本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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