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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拟增资与公司关联方广东新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的同茂定增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公司开展日常业务行为,公司确认此事项的必要性,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我们予以认同。我们同意公司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陆正华、欧阳兵、江强、杜连柱
2023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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