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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结论意见................................................4
7-3-1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嘉源(2023)-01-475
敬启者:
根据心脉医疗的委托,本所担任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3)-01-03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3)-01-029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2023)-01-202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嘉源(2023)-01-28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2023)-01-37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对 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的对应内容进行了明确。本所在补充核查的基础上,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进行了更新,并出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2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3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2023年5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将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254683.93 万元(含本数)调减
为不超过180922.87万元(含本数),该等调减规模已覆盖本次募投项目肿瘤介入产品生产和研发相关支出。
2、2023年6月19日,为进一步确认募集资金调减金额对应募投项目情况,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和“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中拟使用募集资
金的均不涉及肿瘤介入相关产品,公司后续将使用自有资金投入肿瘤介入产品。
本次董事会系对2023年5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中募集资
金和募投项目对应内容的进一步明确,无实质变化。
3、同日,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涉及事项均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披露的信息一致,本次发行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通过上交所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二、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
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2.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尚待通过上交所审核和取得中
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7-3-4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特此致书!
7-3-5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傅扬远李信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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