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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转让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权
受让主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拟变更转让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权受让主体
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变更受让主体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
效力性规定,本次变更受让主体有利于尽快推进转让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权事宜,从而有利于服务公司战略转型,加快处置非核心业务,有利于将资源和精力集中投入功率半导体主业,聚焦主业发展,提高公司整体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二、我们提请公司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表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龚敏、张腾文、马桦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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