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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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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3-6-29 00:00:00 浏览:  5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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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实施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制定了《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监事会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对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适用法律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等适用法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审议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
事、关联监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适用法律回避表决;
5、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2023年
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名单符合《指导意见》等适用法律规定关于员工持股
计划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6、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7、杨建涛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薛华先生的近亲属,在公司任职
多年并担任重要职务,其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主要系考虑到其为公司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有助于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积极性,杨建涛先生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8、杨建涛先生符合《指导意见》等适用法律规定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
持有人条件,符合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鉴于公司全体监事拟参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从审慎角度考虑,需对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内容进行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导致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总人数的半数,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内容无法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字:
齐振雄____________________王华____________________
穆永芳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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