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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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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再回首 发表于 2023-6-29 00:00:00 浏览:  5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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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能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
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 6 月 6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刊登
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鉴于持有公司 19.94%股份的股东Farasis Energy (Asia Pacific) Limited于 2023年6月16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 17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刊登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补充披露了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9时30分在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路北侧彩蝶路西侧孚能科技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 YU WANG(王瑀)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32133870股,占公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377%。除上述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
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名,代表股份425547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305%。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对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2、6、7、8就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统计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7577224股,反对1040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7489651股,反对191603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145779股,反对191603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5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457577224股,反对1040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7577224股,反对1040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7577224股,反对1040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7577224股,反对1040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33352股,反对10403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9%。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和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7577224股,反对1040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33352股,反对10403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9%。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关联股东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创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未参与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7571724股,反对1095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27852股,反对10953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4%。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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