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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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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3-6-30 00:00:00 浏览:  6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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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ST 新纺 公告编号:2023-042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4月29日发出通知,(详见2023年4月29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下午15:00在公司第五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上午9:15至9:25,9:
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6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军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7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257213725股,占公司总股本816794335股的31.4906%。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450724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0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共30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1412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865%。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51798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947%;反对5415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3%;弃权0股,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8383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909%;反对5415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091%;弃权0股。
2、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51798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947%;反对5415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3%;弃权0股,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8383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909%;反对5415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091%;弃权0股。
3、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51798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947%;反对5415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3%;弃权0股,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8383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909%;反对5415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091%;弃权0股。
4、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51798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947%;反对5415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3%;弃权0股,决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8383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909%;反对5415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091%;弃权0股。
5、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1798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947%;反对5415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3%;弃权0股,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8383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909%;反对5415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091%;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在会上作了2022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金高峰、张子琳律师全程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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