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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新制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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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新制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月牙儿 发表于 2023-6-30 00:00:00 浏览:  7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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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南新制药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其他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信息披露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公司确立主动披露信息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称“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和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
敏感信息的,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
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
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交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及上交所相关规定。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股票的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
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四条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拟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四十五条除本制度另有明确约定,凡拟以公司名义向公众公开披露的信息,由负责具体相关事项的职能部门编制披露信息有关的材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按规定程序发布。
第四十六条凡拟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涉及经济指标、财
务数据、经营情况的报表,由职能部门编制并按程序审核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在公司公告未发布前需进行保密,防止泄露,且应将其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应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四十七条财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收集、编制所有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及
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文字、图表等,未经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公司外部机关(机构)或个人进行披露。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经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
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二)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
露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
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其他中介意见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相关文件;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公告。(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四章第二节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
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总经理审查;
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相关公告。
第五十条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当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
本制度第四章第二节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
(四)总经理审查;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公告。
第五十一条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外的其他信息需要披露时,文稿需经相
关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签字,其中涉及财务数据的,还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管理日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请示、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沟通等。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
报告披露的同时,将董事会关于本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与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第七章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应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
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
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公司对不同投资者应公平披露信息,且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以下事件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股东、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十九条信息披露相关事宜的培训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分)
公司的负责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七十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经董事长签字的打印件原
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并保管。
第七十一条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
件、报纸原件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
注意保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移交公司保存。
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第九章责任
第七十四条凡能接触到拟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视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有义务和责任自觉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凡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泄露信息者,公司将按泄露公司机密予以处理;因信息泄露或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据《信息披露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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