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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伦哲的监管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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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伦哲的监管函(2)

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3-7-3 00:00:00 浏览:  9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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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金诗玮、薄晓明、董戴、马超、邓浩
杰、童小民、张伏波、黄华敏、杜民、姜珊
珊、李雨华、陈悠、陈庆军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74号
金诗玮、薄晓明、董戴、马超、邓浩杰、童小民、张伏波、
黄华敏、杜民、姜珊珊、李雨华、陈悠,陈庆军: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在2022年10月31日前披露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金诗玮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马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邓浩杰、薄晓明、董戴、童小民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张伏波、黄华敏、杜民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姜珊珊、李雨华、陈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陈庆军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
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第5.1.2条的规定,对公司未按期披露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1员应当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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