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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注册批
复有效期内,本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
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
授权人士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
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该授权事项是基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和授权范围,是为了
确保公司本次发行事项顺利进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议案相关授权事项。
独立董事:陈小剑
杨维生
胡刘芬
日期:2023年7月6日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胡刘芬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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