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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李艳莉律师、杨爽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3年6
月2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并于2023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7月6日下午14:00在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南路
34号融城优郡A4栋写字楼公司1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崔铠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7,630,125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966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
额的0.0000067%;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630,01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966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共5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630,125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9663%,
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新增2023年日常关
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因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云南省康旅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云南融智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议案均进行了
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前述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伍志旭
经办律师:李艳莉
李艳莉
杨爽
相爽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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