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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740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788670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谢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81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谢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谢乾:
经查,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于2023年2月21日减持公司股票7,000股,成交金额331,374.60元,股票减持时间处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你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第二项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6月28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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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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