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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认为: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各批次限售期满后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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