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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
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金雷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拥有注册会计师、资
产评估师等资质,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均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提名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金雷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相关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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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拓展等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与能力,其工作
能力和经验背景能够履行相应工作岗位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不存在《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证券事务
代表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郑妍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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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罗珉
2023年7月10日
3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待世
徐小伍
2023年7月10日
3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郭瑾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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