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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关联方收购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权后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担保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购股权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后被动形成的
关联担保,是历史期间已经发生并延续下来的,不属于新增担保。实质是公司全资
子公司湖北路桥对原联营企业湖北鸿盛担保的延续,原承诺函内容未发生变化。
为进一步保障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尚
在存续期内的担保事项提供了反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有效保障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次关联担保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关联担保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关联担保的投票权。
2、关于关联方收购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权后被动形成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鉴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购股权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后原公司全资子公司
湖北路桥的联营企业湖北鸿盛被动成为公司关联方,导致湖北路桥为湖北鸿盛提供的工程施工劳务被动形成日常关联交易。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虽然没有单独进行年度预计,但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
交易实际发生额均未超过当年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同意追加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
东湖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投票权。
3、关于拟与关联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委托经营管理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委托管理费用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
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的问题,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4、关于拟调增2023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增加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
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上述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本次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调增日常关联
交易额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有利害关
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投票权。
5、关于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资金支付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资金监管,有利于促进项目开发进度,有利于维
护项目公司及公司的权益。关联交易的定价合理、公允,该项目工程计量和实际支
付等合同条款均遵循市场化操作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东湖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金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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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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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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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熊新华点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东湖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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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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