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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北人: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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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北人:信息披露制度

安静 发表于 2023-7-11 00:00:00 浏览:  4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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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
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
1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
3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
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相关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4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5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6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如相关传闻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外进行股权(基金)投资、转让,单笔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8%以上,可以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及职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
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7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得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时,需按以下时点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与该事件当事人有实质性接触,或该事件有实质性进展时;
8(三)与该事件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终止或者解除时;
(四)该事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该事件实施完毕时。
报告上述事件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该事件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相关书面文件);
(三)该事件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告;
(五)所涉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9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记录应及时更新和记录并存档保管。董事会办公室对最终形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记录按董事会议案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
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十五条临时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10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事务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
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2、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公告;
4、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十六条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
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
五条规定情形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临时公告;
(三)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
11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为办理信息披露业务所配发的数字证书由董事
会秘书保管,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使用外,不得他用。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办理信息披露业务时,披露的信息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五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时,按临时报
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共众查阅。
第五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登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指定媒体。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报纸、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长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
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12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章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一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
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未披露信息,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三条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13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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