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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以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沈万中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过对其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其具有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沈万中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金史羿先生、裴志国先生、沈学恩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以及聘任张时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过对其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金史羿先生、裴志国先生、沈学恩女士具有履行公司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张时剑先生具有履行公司财务总监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该些人员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金史羿先生、裴志国先生、沈学恩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
1任张时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审议,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公司未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我们一致同意指定董事黄瑾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代行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独立董事:柴斌锋、李彬、张学斌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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